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后加快對外侵略擴張。1879年,日本吞并琉球并改稱沖繩縣。此后不久,日本便密謀侵占釣魚島,并于甲午戰(zhàn)爭末期將釣魚島秘密“編入”版圖。隨后,日本又迫使中國簽訂不平等的《馬關條約》,割讓臺灣全島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所有附屬各島嶼。
日本政府聲稱,1884年左右發(fā)現釣魚島,并認定該島為“無人島”,隨即對釣魚島開展秘密調查,并試圖侵占。甲午戰(zhàn)爭爆發(fā)后,日本趁戰(zhàn)爭之機將釣魚島和黃尾嶼“編入”沖繩縣。1895年6月10日,古賀辰四郎向日本內務省提出《官有地拜借御愿》,即“租借申請”。1896年9月,日本政府同意將所謂“魚釣島”和“久場島” (即,釣魚島和黃尾嶼)無償租借給古賀辰四郎使用30年。
1885年,日本天皇為了做好對華發(fā)動侵略戰(zhàn)爭的準備,秘密下令對中國沿海區(qū)域進行戰(zhàn)略調查,釣魚島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目標。據日方稱,當時的日本內務省曾為此專門向沖繩縣知事西村捨三發(fā)出指令:一、對位于沖繩和中國福州間的“無人島”進行調查;二、調查后,即在島上樹立國標。
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后,依據《開羅宣言》、《波茨坦公告》和《日本投降書》,釣魚島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應與臺灣一并 歸還中國。但20世紀50年代,美國擅自將釣魚島納入其托管范圍。70年代美國將釣魚島“施政權” “歸還”日本。美日對釣魚島進 行私相授受,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,是非法的、無效的,沒有也不能改變釣魚島屬于中國的事實。
“二戰(zhàn)”后釣魚島歸還中國
1941年12月9日,中華民國政府發(fā)布文告,正式對日宣戰(zhàn)。在該公告中特 別提出廢除中日兩國之間的一切條約、協定,《馬關條約》也隨之作廢,中國公開聲明要收回臺灣。
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(zhàn)布告
開羅會議
1943年12月1日,中、美、英三國發(fā)表了《開羅宣言》,堅持日本無條件 投降,剝奪日本自1914年“一戰(zhàn)”后在太平洋所占領之一切島嶼;規(guī)定“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,例如東北四省、臺灣、澎湖群 島等,歸還中華民國。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, 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”。